拉萨市城关区巴扎集团公司

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拉萨市城关区巴扎集团公司、次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1057号
原告: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县贾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32135720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巴扎集团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219669331H。
法定代表人:索朗旦增,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次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藏族,经商,住拉萨市。
原告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巴扎集团公司、次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5.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127.93元,由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天乙
书记员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