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新桥飞龙新型装饰材料厂与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晓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5953号
原告:江阴市新桥飞龙新型装饰材料厂,经营场所江阴市。
经营者:赵星健,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忠(系赵星健的父亲),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谦(受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受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崔培忠,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新桥飞龙新型装饰材料厂(以下简称飞龙厂)与被告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崔培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飞龙厂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龙厂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新桥飞龙新型装饰材料厂(赵星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55元(飞龙厂已预交),由飞龙厂负担。
审 判 员  浦 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宏娟
书 记 员  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