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819号
申请人: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456X。
法定代表人:韩晓庆,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2526270C。
法定代表人:王家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7647.8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7647.8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