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026号
原告: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456X,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镇立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永,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88565082,住所地江阴市扬子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江阴市璜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催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