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402民初492号
原告:西藏林芝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米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骏伟,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汤翠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藏林芝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西藏林芝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林芝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林芝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73.66元,减半收取计8286.83元,由原告西藏林芝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筱芳
审判员 欧红
人民陪审员 徐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索朗德吉
书记员 旦增罗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