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

**建材经销部与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02民初1097号
原告:拉姆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桑珠孜区上海南路莎玛村。
经营者:重多拉姆。
被告: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西藏日喀则市亚东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龚建国。
被告:***,女,汉族,1967年3月28日生,现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日生,现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拉姆建材经销部与被告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鸿达钢管模板租赁站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姆建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姆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拉姆建材经销部承担。
审判员  扎西次仁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扎西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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