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

**、西藏亚***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民申2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075797。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某,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凌某,住四川省资中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58575427X5。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藏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原审第三人凌某、原审被告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2民终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藏02民终207号民事判决,本案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凌某从事塔吊的维护作业无证据证明系受申请人指派,亦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基于本次工作给凌某支付了劳动报酬。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2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互相矛盾。该判决认定了凌某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塔吊升级存在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凌某发生事故的塔吊升级作业系申请人派遣。凌某在被申请人工地受伤,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责任主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劳务接受方应承担过错责任,凌某承担自身过错责任,更为公平,且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出具的《声明》,仅指案涉事故在申请人与原审被告圣楷公司之间的责任范围内由申请人负责,并非指整个事故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与被申请人无关。故,二审判决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不成立,审查分析如下:
首先,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交(2020)藏02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其与凌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查,该判决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已依法生效。该判决作为新证据,本院组织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圣楷公司对该判决的质证意见称:该判决所涉纠纷与其公司无关。振兴公司和凌某对该判决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2020)藏0202民初791号案件系凌某与日喀则市皓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的纠纷,桑珠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凌某与日喀则市皓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事实与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藏亚***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凌某、原审被告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本案合同纠纷无关联。故,**提出的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2020)藏02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案涉事故发生后,**亦出具《声明》,明确称:振兴公司联系**开展案涉塔吊的维护保养及升级业务,属**个人行为,该起塔吊安全事故由**担责。另,**在再审申请中称,《声明》仅指在其与圣楷公司之间的责任范围内,案涉事故由**担责。故该《声明》实际系**对案涉事故承担责任的承诺。再次,**在其再审申请中要求凌某和振兴公司承担过错责任的主张,在一、二审及本院审查阶段**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凌某在该起事故中存在需承担责任的过错事由。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在一、二审及本院审查阶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振兴公司基于何种原因、何种法律关系需对凌某受伤事故承担责任。故,本案中**提出的振兴公司及凌某对案涉事故承担责任的主张在二审及本院审查阶段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认定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其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达      曲
审判员       向海菊
审判员     洛桑尼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布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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