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财保2号
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MA6T2F5X8A,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浦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075797,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农行亚东县支行账号内存款15,790,090.00元。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农行亚东县支行账号内存款15,790,09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拉巴次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旦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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