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一初字第689号
原告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原住拉萨市,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德吉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