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财保22号
申请人: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何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勤,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青四朗,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良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 886 568.41元整(陆佰捌拾捌万陆仟伍佰陆拾捌元肆角壹分)。申请人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XXX;开户行:XXX);
二、以上冻结存款限额为人民币6 886 568.41元整(陆佰捌拾捌万陆仟伍佰陆拾捌元肆角壹分),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 000元,由申请人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央 宗
审 判 员 张 瑞 月
审 判 员 尼玛卓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普布卓玛
书 记 员 德庆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