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1执异31号
异议人: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被申请人: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被申请人:刘某,住所地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二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11月11日提出撤销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洛桑益西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