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他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2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翔宇中道132号郦城国际C13号。
法定代表人:于汝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水藤段东侧豪达家居中心B座一楼B101-4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梅,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南三门),该公司业务员。
上诉人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3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3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他石装饰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柏娟娟
审 判 员  王 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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