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91民初2562号
原告: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中道。
法定代表人:于汝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亚洲,该公司主任会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该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