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1788号之一
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中道132号郦城国际C13号。
法定代表人:于汝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丹,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张晓军
人民陪审员 严汉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