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他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91民破1号

申请人: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中道郦城国际北门门面C13号。

法定代表人:于汝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侍贤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他石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泰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他石公司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仕泰隆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成立,许可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房产租赁、物业管理、商品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注册资本3000万元。管理人接管仕泰隆公司后,对仕泰隆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委托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仕泰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管理人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载明,仕泰隆公司负债总额为164117808.05元。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9年9月15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仕泰隆公司实物资产总值21998.41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之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经财务审计及委托资产评估,仕泰隆公司负债总额为164117808.05元,仕泰隆公司实物资产总值21998.41万元,资产总额比负债总额多5586.6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张大鹏

审判员 邵爱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