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破终4号
上诉人(申请人):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上海路玫瑰花苑7号楼13室。
法定代表人:于汝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梅,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普墩村宿淮盐高速淮安南入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侍贤君,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高勇,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康兵,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定主文外简称他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定主文外简称仕泰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他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他石公司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关于仕泰隆公司的总负债,一审认定164117808.05元,系计算截止到2016年2月15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如果被驳回破产申请,利息计算至今至少多出5000万元左右,因此仕泰隆公司至今实际总负债在2亿多元。2.根据实践经验,破产情况或者执行案件,资产拍卖或贬值,仕泰隆公司实物资产评估值21998.41万元,并不等于处置价,处置价会远远低于该价格。3.评估时点错误,不能作为认定是否满足破产原因的依据。一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间2016年2与15日,一审法院采信资产评估报告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在此期间,淮安资产价值大幅上涨,因此以仕泰隆公司2019年9月评估的资产价值来判断仕泰隆公司2016年2月份是否符合破产条件错误。鉴于仕泰隆公司负债不断增大,最终处置资产的价值减少,故仕泰隆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2.一审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理由错误。仕泰隆公司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仕泰隆公司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情形。一审破产清算中,上诉人提交了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的证据,在债权人会议中,仕泰隆公司代表徐淮如到场,并没有提出任何债权清偿方案,也没有提出任何资产变现方案,导致目前所有债权无法清偿。仕泰隆公司自破产清算受理之日至今四年多,不能正常经营,各方债权债务均没有了结和清偿,不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如果终结破产程序,无法强制执行再进入破产清算,将导致恶性循环。3.一审未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向全部债权人征求意见,就此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程序违法。
仕泰隆公司辩称:1.上诉人的债权本金仅有160万元,占债务人总负债百分之一左右,且债务人的负债中并非迫切清偿的债务,其中股东及关联公司后期投资近4500万元,实际外部负债仅有1亿元左右。目前债务人资产2亿多元,足够清偿外部债务。2.我国企业破产法不仅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不单涉及仕泰隆公司企业主体,还有几百户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关系诸多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民生。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立法宗旨。3.目前向好情形为仕泰隆公司整体规划在进行中,2020年6月10日徐子佳书记和张明副主任等在昆山商谈仕泰隆整体规划一事,侍君贤董事长在苏州与设计单位商谈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具体方案为:将仕泰隆公司除向高架的2幢楼保留,后面的全部拆除,加市场后面的50亩地、东面26亩地一齐打造成开发区中心商业、工业、市民服务中心多样商置综合体,政府先以收购债权,后以股权搞活市场退出。具体方案在做,预计2021年3月能够实施到位。
一审法院查明:仕泰隆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成立,许可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房产租赁、物业管理、商品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注册资本3000万元。管理人接管仕泰隆公司后,对仕泰隆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委托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仕泰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管理人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载明,仕泰隆公司负债总额为164117808.05元。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9年9月15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仕泰隆公司实物资产总值21998.4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之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经财务审计及委托资产评估,仕泰隆公司负债总额为164117808.05元,仕泰隆公司实物资产总值21998.41万元,资产总额比负债总额多5586.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
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1.仕泰隆公司与上海立本建筑设计事务所的商置综合体项目协议书一份(尚未签章);2.2020年9月10日股东会决议,仕泰隆公司的两名股东洪国强、仕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进入破产重整。
另查明:根据本案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5月31日审计报告显示,仕泰隆公司资产总值21998.4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945.09万元、固定资产12053.32万元(其中建筑物11989.50万元、设备63.82万元)。“流动资产”包括开发产品6678.44万元、开发成本3266.65万元。仕泰隆公司管理人解释“开发产品”指待售商品房(商品房已建成),“开发成本”指未开发或者开发未完工的不动产(包括土地)。
被上诉人二审中经初步估算,有两笔债权如从受理破产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日增加利息2400余万元,其余债权尚未测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案规定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仕泰隆公司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上述财产绝大部分为固定资产,其中土地、房屋是维系公司生存之根本,未经破产清算不能处分,仕泰隆公司的流动资产为待售商品房、未开发或开发未完工的不动产,资产亦无法变现,不便于处分。且债权人申报债权数额于2016年2月15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全部停止计息,如果不进行破产,将继续计算利息,总负债有可能超过总资产数额,故应当认定仕泰隆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力的条件,具备破产原因。现被上诉人亦同意进行破产重整,故一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当。本案因二审出现新情况致一审裁判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对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孙宪腾
审判员 马作彪
审判员 朱 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