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3853号
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翔宇中道132号郦城国际C13号。
法定代表人:于汝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水藤段东侧豪达家居中心B座一楼B101-4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5元(原告已预交6565元),减半收取3282.5元,由原告江苏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辉
人民陪审员 朱 丹
人民陪审员 胡晓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