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他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破10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他石公司)以被申请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泰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截止2021年9月28日,仕泰隆公司货币资金520273.12元,名下资产估值20676.8万元,其中待售商品房估值7379.48万元、房屋建筑物估值13204.56万元,设备估值92.76万元,上述资产中除385.33㎡待售商品房及8217.65㎡地下车库未抵押外,其余均被抵押。 截止2021年9月27日,管理人共计审查确认了123笔债权,2021年9月28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进行了讨论,52户返租户债权人对自身债权数额提出异议,债权人、债务人对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71笔债权,合计189,804,656.24元无异议。 本案受理之前,本案申请人他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仕泰隆公司,未能实现债权,遂向本院申请仕泰隆公司破产清算。本院还受理了淮安市亚美广告有限公司、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昆山市祥源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债权人等申请强制执行仕泰隆公司的案件,上述单位债权经强制执行均未能实现,在本案中申报了债权,并已获确认。 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7日召开由债务人仕泰隆公司及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7名主要债权人(债权合计11794.18万元)参加的听证会,讨论和解事宜,因仕泰隆公司缺乏偿债资金,和解未果。 2021年1月26日,仕泰隆公司股东仕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仕泰隆公司进行重整,经论证,其重整思路不具备可行性,故本院未裁定进入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申请人他石公司及淮安市亚美广告有限公司、江苏斯普林冷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昆山市祥源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仕泰隆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符合《规定》第(三)项情形。进入破产程序后,经委托评估、债权确认,其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该公司资金严重不足,名下资产绝大部分资产被抵押,无法清偿债务,符合《规定》第(一)项情形。在破产审理中,经本院组织召开和解听证会,仕泰隆公司亦因缺乏偿债资金,和解未果。据此,本院认定仕泰隆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清理债务或重整。因仕泰隆公司的股东仕泰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思路经论证不具备可行性,故仕泰隆公司没有重整可能,应裁定宣告仕泰隆公司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薛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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