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02民初560号
原告: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山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美仁增,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鑫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吉培东路鑫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瞿纲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卓玛,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央,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日喀则市建筑公司(曾用名:西藏日喀则地区建筑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珠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原告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鑫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日喀则市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60元,减半收取21,480元,由原告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巴桑次仁
审 判 员 格桑旺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榆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