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896号
原告:***笃行建筑设计工作室,经营场所:成都市***簇锦街道聚萃街377号附21号。
经营者:杨证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扬,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冠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栋1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虎,职务不详。
原告***笃行建筑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成都冠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笃行建筑设计工作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笃行建筑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