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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东兴四钢租赁站、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142号
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东兴四钢租赁站,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棕皮营村。
经营者:李艺,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棕皮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中秋,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艾宗达,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昭通市镇雄县。
被申请人:匡体夫,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被申请人: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佛荔路********。
法定代表人:秦继朝。
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东兴四钢租赁站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艾宗达、匡体夫、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88,783.4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东兴四钢租赁站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东兴四钢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艾宗达、匡体夫、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88,783.4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