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木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3555号
原告:泸州木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龙马潭龙南路36号2幢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560981745。
法定代表人:吴明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佛荔路39号2栋3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82160628。
法定代表人:秦继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木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泸州木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木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玳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陈 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