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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第三小学校、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执异9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古蔺县第三小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金兰街道映月村5组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247383180072。
法定代表人:王世凯,校长。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佛荔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82160628。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执行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古蔺县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古蔺三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古蔺三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本案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古蔺三小于2021年11月30日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古蔺三小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古蔺县第三小学校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胡小芹
审判员  王启锐
审判员  张利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