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61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2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8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佛荔路39号2栋3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82160628。

法定代表人:秦继朝,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以不要求被告**、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市九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熊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敏

书 记 员 肖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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