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522民初334号 原告:台州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腾达路2599号高桥***8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7KYL5E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佛荔路39号2栋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821606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男,汉族,生于1999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台州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九华恒业建设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台州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