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2执41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4号附2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83833。
法定代表人:靳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学府路8号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34484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渝0102民初7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180年11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于2018年11月22日、2020年6月1日先后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证券、车辆、船舶、渔船、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本案已轮候查封,但没有处置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031元,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于2020年5月28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执行到位金额7031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润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02执41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方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