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财经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4311号
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4号附2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83833。
法定代理人:靳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宗菊,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怡,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财经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733949248X。
法定代理人:杜积西。
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财经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财经学院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0元,本院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