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590号
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4号附24-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51号9幢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田 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