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6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838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津马大道**金成溪山美郡**4-10-1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74703479。 法定代表人:黄国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致明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路**17-12代码91500106MA5U88AD9J。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重庆致明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审原告的被上诉人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即原审第三人**、重庆致明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06元,减半收取15853元,由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706元,减半收取15853元,由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淳 审 判 员  杨 瑾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