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执247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4号附24-10号。
法定代表人靳软。
被执行人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胜利街道蟠龙冲1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10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商业汇票应付款964865.06元及***行金、诉讼费等。在执行中,经执行系统数次对被执行人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银行、微信、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及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解,被执行人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仅在四川省法院系统就一百余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二被执行人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执行多轮冻结,(本案执行轮候冻结一年),而其监管银行账户的资金不能执行,其名下的房屋已被另案执行查封,当前被执行人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3)川1011执2472号
票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
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盖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