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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0168号 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北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