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8399号
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