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城执字第626号
申请人杨群英,女,汉族,现住拉萨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先明,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西藏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我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群英与被执行人***、西藏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城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西藏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拥有车辆,但至今车辆实体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发出协助调查函,未收到回函。本案的标的335000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我院做出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杨群英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周震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