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藏05财保1号
申请人西藏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西藏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以购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920000元;期限至2019年2月7日24时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曲 妮
书记员 次仁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