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烁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民终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72490814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烁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3PGD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鑫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烁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烁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3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藏鑫海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其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藏鑫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8.54元,依法减半收取6,379.27元,由上诉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小红 审判员尼*** 审判员白央啦 二○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