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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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民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72490814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3UDE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鑫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军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藏鑫海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其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藏鑫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7.26元,依法减半收取5,903.63元,由上诉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小红
审判员尼***
审判员白央啦
二○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