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财保715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德庆普彰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3941号,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邴***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