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财保715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德庆普彰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3941号,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邴***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