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328民初36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德庆普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72490814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97.6元,减半收取计5,8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