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328民初36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德庆普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72490814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97.6元,减半收取计5,8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