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振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2888号
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邵其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平湖市振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宏建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褚炫麟。
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湖市振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湖市振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人民币5000000元。申请人购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湖市振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5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继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