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559号
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邵其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莹,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国。
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限额为人民币448771元。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448771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764元,由申请人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陶春羽
书记员周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