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阀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126号
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30897244A,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解答淮河东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邵其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莹,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458号2栋。
法定代表人:陈永东。
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阀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海州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晨宇
书 记 员 蒋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