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86号
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邵其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莹,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龙山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15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千。
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龙山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成 上
书 记 员 周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