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5341号
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邵其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莹,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黄塍镇工业集中区光阳路。
原告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2021年10月25日,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