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610号
起诉人: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徐炳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收到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起诉海城爱康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合同款26万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与被告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金额为31万元整。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与被告于2017年4月2日签订《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金额为65万元。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完成上述两份合同,总价款96万元。被告于2016年12月9日付款5万元,2017年4月10日付款26万元,2017年4月28日付款39万元,共计付款70万元,尚欠设计费26万元未支付。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于2017年4月7日开发票31万元,2017年4月11日开发票39万元,2019年6月3日开发票26万元,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已经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96万元。《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10页11.2.1条约定委托方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最后日期为2019年6月3日,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要求按照最后发票日期即2019年6月3日计算违约金,本金按照未支付合同款26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于2021年1月4日变更名称为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为此,原告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辽宁省××××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铁城
审 判 员 黄 薇
审 判 员 严梅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路 宁
书 记 员 花菁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