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执20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8-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被执行人:岫岩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政府楼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利杰。
本院在执行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岫岩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岫岩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岫岩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75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宗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