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岫岩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执异4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原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秋实,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岫岩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
法定代表人:明传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岫岩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岫岩昌盛日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称,依据岫岩法院(2020)辽0323民初2389号民事调解书,岫岩昌盛日电公司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异议人欠款31万元和诉讼费2975元。异议人于2022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未查到执行线索。经在“启信宝”网上查询,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昌盛日电公司)为岫岩昌盛日电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注册资金2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17年4月12日,实缴出资额为零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将青岛昌盛日电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义务。
本院查明,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与岫岩昌盛日电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岫岩昌盛日电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合同款3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975元。因岫岩昌盛日电公司未履行,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辽0323执204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岫岩昌盛日电公司有可执行财产。
另查明,青岛昌盛日电公司系岫岩昌盛日电公司唯一股东,出资额20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0年内缴足,现实缴资本零元。岫岩昌盛日电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
再查,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于2021年1月4日经鞍山市行政审批局核准,变更为辽宁正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岫岩昌盛日电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作为其股东的青岛昌盛日电公司未缴纳出资,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青岛昌盛日电公司在未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法应予支持。青岛昌盛日电公司作为股东,虽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岫岩昌盛日电公司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故本院认定其股东责任加速到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2021)辽0323执2046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姜经宇
审 判 员 吴世英
审 判 员 曾新愚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晓欢
书 记 员 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