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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岫岩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执2046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电力勘测设计院,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海,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鑫,该院职员。
被告:岫岩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明传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辽0323民初2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本金310000元、诉讼费29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判决,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穷尽执行措施,故未执行全额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323民初23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4595元,未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宗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