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2执保2217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以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为:XXXXXXX)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致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为:X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东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