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财保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7B2DFW3U,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018-2022房。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28481126,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际广场21楼2108室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湘0121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4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22年2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4350元的冻结或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442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