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拓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21民初728号
原告湖南拓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88号山水湾S06栋2303号。
法定代表人文林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皇甫少博,***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际广场21楼2108室。
法定代表人章宇。
被告双峰县青树坪镇中心学校,住所:双峰县青树坪镇从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拓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县青树坪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2022年4月11日,原告湖南拓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县青树坪镇中心学校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县青树坪镇中心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拓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县青树坪镇中心学校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拓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峰县青树坪镇中心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原告湖南拓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丹